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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的意见
    作者:admin时间:2021-06-26 22:26:36

    淄政办字〔202146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持续深化科教创新赋能和金融赋能,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产业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激发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设立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市级整合发改、科技、工信等领域奖补资金,按照“政府出资、市场运作、宽容失败”的原则,设立10亿元规模的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全周期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市政府委托市级出资企业运营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委托的市级出资企业负责建立投资项目库,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团队,采取市场化方式选择投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负责本领域、本区域的项目筛选推荐工作,制定发布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和正面、负面清单。同时,建立市与区县联投机制,对于区县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创新创业类企业,符合市级投资条件的,市级按照1:1比例跟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三、建立规范化投资机制。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四强”产业、“四新”经济等领域创新创业类企业。对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创业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对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度不超过1亿元,投资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估值的40%,投资年限不超过10年。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累计投资额度最高可上浮50%。市级出资企业作为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市级出资企业依托股权融资服务平台、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向入驻平台的股权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推介股权投资项目,引导股权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开展股权投资、信贷服务,构建“股权+债权”投贷联动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五、建立投担协同机制。健全完善区县担保公司直接担保、市级担保公司再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担保实行“零费率”“见贷即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六、建立分类退出机制。股权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投资期在3年内(含3年)的,按原价退出;45年(含5年)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退出;5年以上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退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受托企业尽职风控、第三方机构专业风控相结合的风险防控和评估预警机制,有效运用法治化、专业化、市场化力量,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市级出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纳入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市级出资企业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予追究有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财政局)

    九、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在要素资源保障、政策供给、审批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具体措施和推进机制,设立本级股权投资基金和项目库,为创新创业类企业发展营造更优环境。市财政局要定期调度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工作的推进情况,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之前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4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